摘要
在信息网络时代,大数据的收集、开发与利用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受到了政府与企业的高度关注。然而,如何界定大数据的财产性质在学术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关于大数据的财产性质存在汇编作品说、邻接权客体说、新型财产权说的争论。大数据符合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应当把大数据定位于商业秘密。借助已有的商业秘密相关立法,可以为大数据提供全面化、立体化保护。当大数据是以个人信息为内容时,侵犯大数据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基于大数据而得出的研究成果,以是否独立于大数据为标准,可以分别视为作品和汇编作品。
出处
《现代管理科学》
2019年第7期100-102,共3页
Modern Management Science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17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2018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项重点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本刑法思想的意蕴、传承及实现研究”(项目号:18BXSXJ2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