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与依职权启动的“二元化”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无法承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功能,且容易造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职能错位,直接影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果。因此,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当回归到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乃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本来定位上,统一为“一元化”的程序启动路径,即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程序均依职权启动。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1期28-32,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17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受理与管辖相关问题研究》(编号:GJ2017C27)的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吕洪涛
课题组其他成员:肖正磊、谭秋桂、刘小艳、陈爽、覃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