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接2019年第3期第76页)如表1所示,虽说这几国的最高法院在错误生命诉讼中都会援引其他法域的判例,但对判决的真正影响却不那么容易把握或证明。仅仅指出某国法院持有相同立场是不够,因为同样的结论可以并且很可能是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得出,这也就意味着比较法可能并没有发生什么影响,或者至少不具有决定意义。事实上,若各法律体制之间的关系真是这么直接干脆,“所有法律体制都跟着前头的其他体制”,那只要头一个拒绝了,也就没有法律体制还有自由去接受某诉讼请求。但事实并非如此(譬如荷兰就独辟蹊径),故得不出什么因果关系。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19年第4期56-59,共4页
China Health Law
基金
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项目(STF1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