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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利益代表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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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将“经国务院授权的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列为赔偿权利人,并鼓励法定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该项政策表述在指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有关利益代表主体的同时,揭示了这类赔偿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同利益的现实。
作者 吴惟予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19年第3期186-187,共2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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