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成果之一,在防范刑讯逼供和证明讯问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录音录像制度定位是基础性问题,自律工具、过程证据、抑或是诉讼证据的定位均不能全面概括其应有的价值内容,应当以过程证据的定位为基础,以定案证据定位为延伸,如此才能有效发挥录音录像制度在刑事程序中的价值。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中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度,鉴于监察程序的特殊性,在具体内容上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一定拓展。录音录像制度的关键问题在于移送与调取,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差异。研究两法关于录音录像资料移送与调取规定的生成原因以及重点问题,不仅对于进一步规范监察调查程序有重要意义,也对后续其与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衔接有重要影响。
作者
卞建林
陶加培
Bian Jianlin;Tao Jiapei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6-27,共12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