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效率观念的引导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项试点工作围绕证明标准差异化进行探索。“证明标准”在法律上是由证明对象范围、证据查明方式和定罪辅助性标准三个要素构成,因而具有差异化的可能性。全国绝大多数的试点地区是在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辅助性标准前提下,对证明对象范围和证据查明方式进行差异化探索的。这些探索只是降低了实现“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目标即“排除合理怀疑”的现实难度,而并未实质地降低法定的证明标准。广东省广州和深圳两个地区的试点案件总体情况表明,认罪认罚案件差异化的证明标准不会导致案件质量降低或者造成司法不公。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22-133,共12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