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治环境的多样性决定了争端解决的复杂性与困难程度。“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引发的纠纷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的期待。目前,沿线各国使用最多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国内司法机制和国际仲裁机制,显然已经难以适应“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需要。作为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并于12月5日发布了与之相配套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三项规范性文件,着手为“一带一路”提供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法律服务,其创新机制成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强大保障,契合、满足本阶段发展需求。就长远来看,随着沿线国家经贸投资合作的进一步扩大,纠纷数量也会随之增多,国际商事法庭将难以应付。基于此,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只能算是“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初步阶段,这一阶段除了应注重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纷争、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以及增强判决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力度之外,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还应结合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和分步骤地有效推进,并随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争端解决模式。
作者
宋锡祥
田聪
Song Xixiang;Tian Cong
出处
《海峡法学》
2019年第2期26-36,共11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