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明妨碍行为不但是对公法秩序的违反,更是对私法秩序的侵犯,历来为各国民事诉讼所不允许。纵观域外的理论发展,证明妨碍之目的已从过去旨在单纯回复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发展成为包含“程序救济”“法律制裁”和“积极预防”这样一种三位一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但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明妨碍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诸如体系零散、制裁手段单一、欠缺程序保障等问题。通过比较法上相关理论的考察与梳理,以期对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出处
《海峡法学》
2019年第2期78-86,共9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