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美在叔本华哲学体系中是被当作特定的认识形式来看待的,它与其他认识形式的不同在于,其他认识形式的目的在于探寻关系和作用,而审美的目的在于认识理念。在叔本华哲学中意志与根据律是我们意识中明确的认识,也可以说是全部认识内容的质料。因而,当叔本华要求审美主体应该无意志与摆脱根据律时,我们就不能将审美视作对意志与根据律的否定。而以往,人们在理解无意志与摆脱根据律时,恰恰都是强调意志与根据律是审美的障碍,并进而以为审美实现的途径就在于“自我否定”。①进一步而言,即便我们不将审美视作对意志与根据律的根本否定,而仅仅将审美实现的途径视作根绝个体的欲望以及放弃在根据律中认取事物的方式。这种设想依然会带来不可避免的矛盾。②同时这种“自我否定”也没有回答下面这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处于“自我否定”状态下的审美主体如何构成理念以及构成理念的材料是什么?另外,当我们强调审美过程中主体的自我否定时,审美不可避免地带有被动与消极的意味,似乎只要经由自我否定,理念就会自动呈现于眼前。但这种被动与消极的意味恰与叔本华将审美视为智力的异常活跃是矛盾的。
出处
《文艺评论》
2019年第3期35-41,共7页
Literature and Art Criticism
基金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王国维喜剧理论研究”(项目编号:SK2016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