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基础是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敦促权利人尽早行使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了劳动报酬请求权时效的起算点不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是从劳动关系终止起算。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劳动关系终止”,一直存在争议。笔者在本文中,通过一个案件对此争议进行探讨。该案件从劳动报酬请求权的特殊性及第四款的立法目的为出发点,明确劳动者退休之后,依然在单位提供劳务的,劳动报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开始起算。该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出处
《中国审判》
2019年第11期89-91,共3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