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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区别化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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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不知道”的合理化解释,还是举证证明责任,抑或“合法取得”的客观构成,以及“提供者”的详情认定,该条文的规范要件均不清晰,导致实务中对销售商援引此条逬行抗辩认定标准过于严格。
作者 吴杰健
出处 《中国审判》 2019年第11期102-103,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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