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政府在大数据治理中的权力和责任,则是大数据治理的核心命题。在大数据治理中,政府应该打造一套"四权分置"的权力机制和"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责任机制,需要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过渡。政府探索大数据治理的责任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合理的数据资源分配机制,二是制定大数据治理责任清单,三是建立健全大数据监管机制,四是完善政府问责机制。
出处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4期25-27,共3页
Leadership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