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相关任务要求,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9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推动绿色产品标识整合,配合绿色产品认证工作开展。根据《办法》,除相关制度方案或认证机构另行要求外,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
出处
《福建轻纺》
2019年第7期3-3,共1页
The Light & Textile Industries of Fuj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