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都有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商提供虚假材料应负相关行政责任的规定,但假如是供货商提供了虚假材料,投标商用该虚假材料参加投标,其责任是否应有不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笔者通过分析不同情况下适用法律的选择、处罚的具体规定和投标商的故意程度对此类案件的影响,对投标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提出具体看法。
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255-256,共2页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