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两年,我国多地出现了交通违章处罚后,交警部门作出要求违章人发朋友圈自曝违法行为并集赞的行政行为,受到媒体多次正面报道。但是,此举并非完全值得赞同,其行为性质或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或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格权。此类事件显现出对行政事实行为侵权救济的必要性,暴露出我国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不足,包括路径不完善、赔偿不充分、依据匮乏等问题。笔者认为,完善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救济应当从完善路径、健全赔偿以及扩充请求权基础入手。
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257-259,共3页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