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分别是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与未尽审核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将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规定为连带责任亦或是补充责任都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构成要件和一般特征进行论证,“相应的责任”这一折衷规定具有现实合理性,在具体适用时,应全面考量平台经营者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和行为后果,并且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准确界定。
出处
《北方经贸》
2019年第8期43-45,共3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