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银行账户质押的名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业界俗称“保证金账户”质押,但“保证金”这个名称还被广泛应用到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等其他领域,为了凸显其担保特质,以“银行账户质押”称之为妥。银行账户代表了存款人对银行的债权,因此该质押的性质应为权利质押,不是动产质押。在此基础上,为适应银行账户这一现代金融工具的诸多特点,可采取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具体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同时从交易的便捷性等因素考量,将该登记作为质押权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为宜。
出处
《征信》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87-92,共6页
Credit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