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个体救济为核心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难以保障大规模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利益的弊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社会化救济的途径之一可以对个体救济进行补充。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但是实践中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却愈发迫切。因此,应对环境侵权中个体救济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梳理,明晰两者之界限与衔接,为制定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出规定,从而解决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问题。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36-38,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