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害给付不同于瑕疵给付和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其是指债务人未依债之本旨所为给付而损害债权人固有利益,同时可能导致履行利益受损的违约形态。加害给付情形下,仅针对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形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失可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二者并行不悖,形成请求权聚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两种请求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主要体现在时效、损害赔偿范围、免责情形等多个方面。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58-61,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