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这一立法选择基于特殊的立法传统、实践土壤并在随着社会发展逐步成熟,尤其是商业实践的发展推动着商事审判法庭日益独立于民事审判法庭。个人破产制度呼声日益高涨,企业破产中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个人消费型破产与其他问题是个人破产的重要导火索,当前部门法规定了个人权利并非底线规定,相比企业破产立法对企业重生、退出的保护,个人破产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与相对平等关注,不利于市场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个人发展。我国应因地制宜完善破产法,允许有条件的个人破产,为商业社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基础。
出处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2期35-38,61,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