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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员工伤情变轻为由拒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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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0多岁的刘某被某安保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3个多月时,他在工作中不慎造成左腿外伤及跖骨骨折。随后,经公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所受上述伤害为工伤。刘某想回老家养伤就主动辞职。在得到批准后,他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公司认为他的伤情根本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双方发生分歧,于是申请鉴定。
出处 《乐活老年》 2019年第7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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