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检察公益诉讼中,诉讼阶段、认识过程、证明对象和证明能力等的不同,决定了检察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不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不同,证明标准也应当有所差异。在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以及法律技能悬殊的情况下,适用同一证明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制度创新的形式,检察公益诉讼具有中国特色,而证明标准是其改革创新必须直面的课题。在本土化研究的基础上,需要重新反思“同一标准说”的流弊,进而对构建多元化和层次化的检察公益诉讼证明标准体系进行探讨。
作者
洪浩
朱良
Hong Hao;Zhu Liang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97-103,共7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号]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