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以恢复正义理念实现对加害人的矫正和被害人损失的赔偿,侧重个人利益保护,更多体现了个人本位思想。传统刑事诉讼以报应手段打击犯罪与维护公共秩序,更多体现了国家本位思想。然而经济社会的发展加速了社会变革,促进了个体权利意识形成,优先考虑个人利益的呼声高涨。二者存在价值冲突,实质上反映的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从理论上看,二者均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为了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结合历史因素和社会现实有所改变。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19年第3期69-73,共5页
Journal of Kara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