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在尚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成为知识产权法上的创作者存在资格缺失问题。否定说认为,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及自然人的生物学特征,从而导致其不具备被制度激励的可能性。为了克服否定说所带来的不足,应当采用肯定说。认可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上的创作者可以实现对相关主体的间接激励,有利于彰显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促使人工智能智力成果更多涌现。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资格问题的制度构建存在障碍,可以通过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发明人或者作者,将人工智能设计者或者使用者视为创作者,或者取消创作者作为获得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以此作为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创作者的制度完善路径。
作者
刘强
张佳明
LIU Qian;ZHANG Jiaming
出处
《武陵学刊》
2019年第4期45-52,共8页
Journal of Wuling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18FFX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