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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只生不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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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10日,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法院、检院和公安机关等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者 何勇海
机构地区 四川
出处 《瞭望》 2019年第28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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