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扬尘行为,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并存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两类,造成纳税征管较为混乱。本文通过梳理施工扬尘纳税义务人的相关规定,从税收法定原则、实现环境保护税立法目标和“减税降费”穗定行业税负三个方面,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扬尘行为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会计职业判断,提出完善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管方式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扬尘排污的纳税义务人,在税收要素上统一执法口径,降低征纳双方的违法违规风险;已实施建设单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征纳双方应加强协调沟通,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的缴纳模式,达到税款足额入库、征纳各方共赢的目标。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3期41-44,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