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官员卒殁,需达到一定标准方可获得赠官。宋代宰执、曾事潜邸与经筵者及其他普通文官在元丰改制前后赠官资格有所不同:宰执在改制前需阶至四品,改制后卒殁皆可获赠。元丰改制前曾事潜邸者需阶至四品,曾事经筵者需阶至三品,四品者还需同列陈请;改制后曾事潜邸与经筵成为增加赠官恩典的筹码。普通文官元丰改制前需阶至三品,改制后需职事官至谏议大夫或权侍郎以上、职名至待制以上、寄禄官阶至太中大夫以上,三者满足其一即可。宋代赠官资格明确,其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维持了赠官的公正性,彰显了朝廷官方的重视,对后世产生了较大影响,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0-149,共10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宋代政治生态下的官员身后待遇研究”(17CZS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