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定合理、作用积极的村规民约是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一个集中体现;健全、完善村规民约,是实现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的一条有效途径。对于村民自治共同体及其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而言,总体上不适用法无授权不可为,而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村民自治共同体的内部处罚属于其自治范畴内的事项,并不需要行政处罚法的授权和规定。村规民约规定的内部罚则或者惩罚措施是有一定限度的,其底线是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理规定、恰当实施村规民约的惩罚措施,有效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可以促进乡村的有效治理。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132-136,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