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证人普遍不出庭的现状下,法官认定事实主要建立在对未出庭证人庭前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基础之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未出庭证人庭前证言审查也存在程序法上有违直接言词原则侵犯了被告人对质权、证据法上忽视对其真实性审查等一系列问题。未出庭证人庭前证言审查的运行困境应从两个层面进行突破:从程序法角度应当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形成以证人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的法律机制,设立证人不出庭情形下庭前证言的运用和限制;从证据法角度应当注重对未出庭证人庭前证言真实性审查。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FXY2019081)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2018XZXS-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