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问题,需要在把握“认罪认罚从宽”这一概念基础之上深入理解“从宽”的含义。所谓“从宽”不仅包括审判阶段实体意义上的量刑从轻,还应当具有审前阶段程序从轻的制度含义。侦查机关在认罪认罚基础上重点考虑被追诉者的社会危险性因素,从宽适用各类羁押性强制措施,不仅能够缓解实务中羁押率高、超期羁押的司法现状,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被追诉者的讼累,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罪协商程序。
出处
《理论观察》
2019年第5期123-125,共3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