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最高法通报的典型案例,离婚时夫妻协议约定将共同赠与未成年人子女,在离婚后无法被单方面撤销,而就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本身的性质和效率仍需进一步的研究讨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当视为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属性,但不具有传统离婚协议上身份属性的附随条款,其可在交付完成之前,经夫妻双方合意而撤销,但受赠人不应对该笔赠与享有请求权。此外,若夫妻双方复婚,离婚时的赠与条款也并非自然失效,但此时夫妻双方也可对尚未履行完毕的赠与行使撤销权。
出处
《理论观察》
2019年第5期126-128,共3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