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体如今在法律上引起了诸多挑战,包括人工智能体是否可以拥有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诸多权利,以及人工智能体侵权后如何分配责任等。人工智能体在法律上能否被赋予法律主体地位是解决其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之前提基础。法律主体范围虽不断延展,但其前共性为意志能力、实体形式和责任能力。应当承认人工智能体虽具有智慧性,但受到意志能力的制约和责任能力的限制,其法律性质仍为物,其发展也应当符合以人为本的目的性。
出处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57-63,共7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