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及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引起跨国资本流动的新格局和跨境税源竞争的新态势,其中关联企业买卖货物的合理交易价格敲定一直是关注的重点。在我国,虽然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都有管控进出口货物价格的职责,但两者的定价管理模式却不同,一笔关联交易可能产生两种完税价格。海关部门是认可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纳税调整,还是在此基础上继续调整,而继续调整是否表示海关对税务机关的否定等,这一系列问题一直被各国政府所关注。如何协调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整与海关估价之间的不一致,正是本文探讨的主旨。
作者
郑洁
张文天
Zheng Jie;Zhang Wentian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2019年第11期100-106,共7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构性风险、债务危机与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No.15BJY145)
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安徽省地方政府债务容量与风险预警体系研究”(No.gxyqZD2018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