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兴媒体传播各类新闻信息,离不开时事性文章的认定。目前,时事性文章的学理解释存在不周延之处,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时事性文章的认定关系到作者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范围,关涉到普通文化消费者知情权的边界,与新兴媒体合理使用的范围紧密关联。正确认定时事性文章,应当以创作主体为起点,以创作内容为主线,辅之以创作形式为终点。据此,能够符合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要求的时事性文章应当是以党政机关为创作主体,创作内容具有时效性、重大性、权威性、非学术性,语言文字简洁、严谨、理性、客观的记叙文或议论文。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51-54,共4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FX14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3091801411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