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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破坏,谁修复"自此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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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不仅正当其时,而且是一次新型的环境责任创新。有生态损害,就应有生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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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新华网
出处 《天津支部生活》 2019年第14期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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