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翻译立法行为由来已久,始于秦汉律,最早见于张家山出土汉简《二年律令》的"译讯人诈伪",两千多年来基本隶属于诈伪律的"证不言情"律,只是译者的称谓和量刑有一定的变化。由于无法判定译者是故意误翻还是翻译能力不足,无法确定翻译对错的标准,无法规走谁来判定翻译对错,所以没有形成规范翻译行为的完备的、成文的翻译法。当今的翻译立法依然存在上述困境,建议从宏观上规范翻译行业企业和翻译人员的准入制度,从微观上确定翻译的行业标准,建立翻译争议的仲裁机制,实现翻译立法。
出处
《中国翻译》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59-65,共7页
Chinese Translators Journal
基金
长江师范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2014KYQD05)
长江师范学院“翻译教学团队”项目(TD2012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