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于妨害司法罪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历经数次修改逐步呈现"严而不厉"的科学的罪刑配置,但仍然存在罪名定位不合适、罪名体系不完善、罪状表述不精确、刑罚设置不健全的不足之处,值得进一步完善。应当将妨害司法罪定位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和洗钱罪纳入到妨害司法罪体系;增设帮助脱逃罪、协助组织越狱罪和协助暴动越狱罪;取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并修改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的罪状表述;对涉及证据类的罪名增加罚金刑,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增加剥夺政治权利。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36-141,共6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李晓明教授2017年国家社科后期资助项目:我国轻罪体系建构研究(17FFX030)阶段性成果
2019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刑法中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定位与实践应用》(SJKY19_221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