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背景某集团公司是大型国有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分布在沪浙苏等地。集团公司制定法律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其中就招聘法律事务专职人员作出规定:一是应当为全日制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二是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为一年,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为六年,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法律事务专员在此期间应当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劳动合同期满未能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则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7期46-50,共5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