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曲某于2016年6月到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曲某在岗工作至2018年6月28日,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安排包括曲某在内的全体职工于次日起整体放假,未支付曲某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均认可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17年4月之前的工资及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工资,尚未支付2017年5月至10月及2018年5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数额为15031元。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7期56-57,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