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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职务便利"要件缺失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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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利用职务便利”可否作为侵犯公司商业机会行为的构成要件?作为公司商业机会保护的实证法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作者 邓宏
出处 《现代审计与会计》 2019年第7期35-38,共4页 Modern Auditing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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