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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性侵犯罪尚须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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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从业禁止”的相關规定写入刑法。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出处 《新华月报》 2019年第15期87-89,共3页 Xinhua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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