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水即治国。在中国双层治水体系下,除了中央集中治水和基层自愿联合治水的两极类型,还有大量区域性的地方长官治水。与中央非常态性集中治水不同,地方主官治水是政府执行公共职能的日常行为。从政府治水公共职能的产生与演进看,河长治水有其内生性、必要性和正当性。在中国,水资源的公共性由“官”来体现,官就是“公意”的体现。公意若得到较好地执行,需要公意的控制,“控制”便是“公共责任制”。现代河长制之所以在较短时间内凸显成效,根本原因是以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专业责任为主导的复合性公共责任体系功能的发挥。可以说“公共责任制”,既深刻展示着中国长期以来河长治水的历史逻辑,又充分诠释着治水实践中“政府本位”的中国逻辑。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0-66,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长制’设立背景下地方主官水治理责任问题研究”(项目号:17BZZ04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