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增设的从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定位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其赋予了法院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从事某些职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在于实现特殊预防。依据目前的立法规定,从业禁止制度在适用条件,即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以及再犯罪等方面的界定不明晰,也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执行主体。为此,应当提升从业禁止的地位,将其上升为一种资格刑并纳入附加刑的范畴,进一步明确从业禁止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以及宣告的时间点,同时完善从业禁止执行监督机制。
出处
《西部学刊》
2019年第9期113-117,共5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