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监察权的合法行使与监察对象权利保障并不相悖。监察权行使对象的权利并不因受到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而失去保障,同时,国家监察权的行使也应该避免对监察对象的权利造成侵害。对监察权行使对象的权利保障,必须重视宪法文本的权利保障价值与党纪、国法之中蕴含的权利保障制度的融合。要重塑宪法权利保障条款的内部规范价值、发挥其外部规范作用,建设体系性、开放性、监督性的监察法治系统,建设科学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体系,以推动监察对象权利保障制度构建。
作者
张震
张义云
Zhang Zhen;Zhang Yiyun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89-96,共8页
Tribune of Stud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研究”(17VHJ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