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犯罪呈现出犯罪类型与范围扩大化,犯罪手段与方式智能化,犯罪侵害的法益多元化等特点。这些数据犯罪的新特点给司法实践帶来了新的困境,包括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模糊,此罪与彼罪之间的识别困难,是否需要从重处罚存在疑问等。针对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应当进行类型化处理,从而分门别类地规制。还应谨慎认定数据收集过程中的犯罪,按照传统定罪量刑模式认定数据存储过程中的犯罪,从严处理数据利用过程中的犯罪。
作者
刘宪权
汤君
Liu Xianquan;Tang Jun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3期31-34,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