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国先有刑法后有证券法,存在立法倒挂与立法模糊的问题,且双重兜底的立法模式及列举式的立法内容也使得该罪规制范围并不明确。针对此种情况,可以在不修改立法的前提下,对空白刑法的援引进行扩大解释,明确其规制范围。刑法与前置法既有交叉联系,又各自独.立,刑法基于其保护法益的特殊性,应当进行违法性的独立判断。当前证券法修改立足于自身的规范秩序维护,划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符合部门法的内部秩序应予肯定。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3期74-77,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打击与防范问题研究》(编号:18SF3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年度陕西省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大数据时代西北地区社会治理中的刑事法治》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