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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衔接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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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同时作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领域,在适用范围上高度重合,且在司法实践的案例中表现出两者的管辖冲突和规范竞合,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为了充分发挥各自制度的优势,形成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合力,将两者有效的衔接起来具有重要意义。在衔接过程中,要通过行政磋商优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优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的方式构建具体制度。
作者 匡俊
出处 《天津检察》 2019年第3期23-27,共5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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