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査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结束了我国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适用超过二十余年的“内外有别”双轨制。为了抵制和克服地方法院在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的规定,待最髙人民法院答复后,中级人民法院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涉外或外国仲裁裁决。然而,这种内部报告机制在约束地方保护主义方面的有效性还未能得到检测。通过对公开渠道获取的98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复函的实证研究,探究这些不予执行裁定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抑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是基于下级法院已经作出并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批示的不予执行的初步裁定作出的。尽管统计结果并未显示出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涉外或者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壁垒,但是这种内部报告机制可能还具有其他功能。鉴于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健全的上诉制度,它可以作为加强司法监督的一种手段;同时,法院也能通过利用该内部报告制度实现重要的政治目标。在此层面上,剖析这种内部报告制度的功能,不仅有助于考察中央化司法控制是如何发挥实际作用的,而且有助于考察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集权化司法改革措施的有效性和局限性。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0-78,共19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CLS(2018)B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