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南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所称“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但尚未动工建设的商品住宅用地,或虽已动工建设但可以改变用途用于产业项目发展的商品住宅用地,不包括经市县政府依法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商品住宅用地。所称“产业项目”,是指商品住宅项目以外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包括租赁住宅项目,不包括产权式酒店项目)。
出处
《城市规划通讯》
2019年第7期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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