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承包人是否因合同无效免于承担工期延误的赔偿责任?2017年9月,发包人将某商品房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签订《施工协议》,承包人进场施工。次月,双方补办招投标手续,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建委备案。两份合同对开工和竣工日期作了明确约定。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事宜发生争议,发包人主动起诉承,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其工期延误6个月,导致发包人向购房人逾期交房产生的经济损失1000万。
出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9年第8期68-68,共1页
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